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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浙民申1534号

更新时间:2022-02-03   浏览次数:2280 次 标签: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申请执行人 再审利益 诉的利益

文章摘要:

【案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浙民申1534号
【裁判摘要】被执行人对驳回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的生效裁判不具申请再审的诉的利益——本案属于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原判驳回申请执行人丁××的诉讼请求后,丁××已服判,并未申请再审。据此,申请执行人丁××可以请求法院继续执行被执行人盛舒工艺厂和新天元公司的其他财产。盛舒工艺厂、新天元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无权要求法院继续执行案涉厂房,其对本案不具有申请再审的诉的利益。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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