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上次编辑的词条“”还未发布,赶快去处理吧! ×
讼也  > 所属分类  >  民商经典案例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京0101民初20205号

更新时间:2023-01-08   浏览次数:3759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京0101民初20205号
【裁判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第三十二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本案中,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已经确认被告公司2014年10月31日股东会决议中“同意公司注册资本由1200万元减少至1138.2万元人民币,其中减少张××全部实缴货币出资61.8万元人民币,取消张××股东资格”的内容无效,故自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原告的股东身份便已恢复,被告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依据原无效决议所做的相关变更登记。现被告未履行申请撤销登记义务,已经违反了公司法的规定,原告要求被告将其记入股东名册并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股东变更登记的诉讼请求,依据充分,应予支持。

文章摘要2:

【案号】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京0101民监1号

标签

暂无标签

相关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