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上次编辑的词条“”还未发布,赶快去处理吧! ×
讼也  > 所属分类  >  行政经典案例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行政裁定书(2019)粤71行初547号

更新时间:2022-02-13   浏览次数:1991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行政裁定书(2019)粤71行初547号
【裁判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原番禺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根据广州市番禺区第二建设集团公司的变更登记申请,经审核于2018年7月4日准予广州市番禺区第二建设集团公司的变更申请,变更法定代表人为陈××及章程备案、遗失补领、换照等。同时,广州市番禺区第二建设集团公司的公章亦进行了更换并备案。在广州市番禺区第二建设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已依法变更为陈××、公章也已更换的情况下,朱××以广州市番禺区第二建设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名义及在相关材料上加盖更换之前的公章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不具有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对其起诉依法应予以驳回。

文章摘要2:

标签

暂无标签

相关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