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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法定性

更新时间:2023-08-09   浏览次数:4981 次 标签: D197【诉讼时效法定、时效利益预先放弃无效】

文章摘要:

诉讼时效法定性是指诉讼时效为强行法规定,不允许义务人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不允许当事人对诉讼时效期间、诉讼时效障碍事由作出约定。
诉讼时效的法定性——(1)当事人不得约定延长、缩短诉讼时效期间;(2)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当事人约定无效;(3)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事后放弃有效)。

文章摘要2:

【注解】当事人约定变更履行期限是否属于变相延长或缩短诉讼时效期间?——(1)当事人通过延长或者缩短合同履行期间的方式确实可以起到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的作用,但并不属于法律所禁止的当事人不能自主约定诉讼时效期间的问题;(2)如果当事人恶意通过变更合同履行期限的方式达到客观上拖延诉讼时效期间的长度甚至故意拖长至最长诉讼时效期间,损害权利人权利的,则应对该行为予以否定或者采取适用诉讼时效延长制度的规定对权利人权利予以救济。

目录

概念 回目录

诉讼时效法定性是指诉讼时效为强行法规定,不允许义务人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不允许当事人对诉讼时效期间、诉讼时效障碍事由作出约定。

诉讼时效期间法定性含义 回目录

诉讼时效法定性——(1)诉讼时效的期间(当事人不得约定延长、缩短诉讼时效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当事人约定无效;(2)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事后放弃有效)。

1.不允许义务人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预先放弃”是指权利人对尚未取得的诉讼时效利益进行放弃。

【注解1】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借款到期后债务人在多份空白催收通知单上加盖公章如何计算诉讼时效的请示的答复》【(2004)民二他字第28号】——借款到期后,债务人在多份空白催收通知单上加盖公章,应认定其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时效制度属强制性规定,不允许当事人依自由意志排除时效的适用或改变时效期间。但因其属于提前抛弃时效的行为,亦应认定为无效。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规定【删除】 “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可。”

(3)《民法典》第197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

【注解2】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约定排除诉讼时效制度适用无效。

2.不允许当事人对诉讼时效期间作出缩短或延长的约定;

【注解1】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规定【删除】 “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可。”

(2)《民法典》第197条第1款规定“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

【注解2】当事人约定变更履行期限是否属于变相延长或缩短诉讼时效期间?——(1)当事人通过延长或者缩短合同履行期间的方式确实可以起到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的作用,但并不属于法律所禁止的当事人不能自主约定诉讼时效期间的问题;(2)如果当事人恶意通过变更合同履行期限的方式达到客观上拖延诉讼时效期间的长度甚至故意拖长至最长诉讼时效期间,损害权利人权利的,则应对该行为予以否定或者采取适用诉讼时效延长制度的规定对权利人权利予以救济。

3.不允许当事人对诉讼时效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事由的约定。

【注解】《民法典》第197条第1款规定“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

当事人不得约定延长、缩短诉讼时效期间 回目录

1.《民法典》第197条第1款规定:“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

2.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已删除】规定:“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可。”

3.根据上述规定,不允许当事人对诉讼时效期间做出缩短、延长的约定;但是,当事人可以约定变更履行期限改变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的方式,合法地变更诉讼时效期间:

(1)诉讼时效期间尚未起算时变更履行期限:可以变更诉讼时效的起算点;

(2)诉讼时效期间已经起算时变更履行期限:系达成新的履行期限协议,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

【解读1】(1)当事人约定诉讼时效中断、中止事由,如不符合法律规定则应认定无效;(2)当事人约定发生纠纷后一方当事人应在一定期间内起诉,属于对起诉期间的约定,该约定无效。

【解读2】当事人变更履行期间引起诉讼时效期间的变更(不属于法定所禁止的当事人对诉讼时效期间的变更)应为有效。

不得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 回目录

《民法典》第197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

1.预先放弃是指权利人对尚未取得的诉讼时效利益事先进行放弃:

(1)义务人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即在债权人的空白催收通知单上加盖公章,默许债权人填写催收日期,以使请求权未过诉讼时效期间;

(2)在订立合同之初即承诺不进行诉讼时效抗辩,等等。

2.当事人不得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

(1)不允许义务人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预先放弃应属于无效);

(2)我国对诉讼时效的效力采用抗辩发生主义原则,诉讼程序中义务人可以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时效利益,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当事人可以放弃诉讼时效利益。 

【提示】当事人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表现:

(1)义务人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即将盖有其公章的空白纸交给债权人,默许债权人填写催收日期,以使债权未过诉讼时效期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借款到期后债务人在多份空白催收通知单上加盖公章如何计算诉讼时效的请示的答复》);

(2)在订立合同之初即承诺不进行诉讼时效抗辩等。

违反诉讼时效法定性的后果 回目录

1.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由法律规定;

2.当事人约定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无效。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①当事人不得约定排除诉讼时效制度的适用:排除诉讼时效制度适用的约定当然地被认定无效。

②诉讼时效允许事后放弃,但预先放弃诉讼时效无效。 

③当事人应在一定期间起诉的约定无效: 

A.并非诉讼时效期间的约定,而是对起诉期间的约定;

B.由于民事诉权为当事人法定权利,不允许当事人自主约定排除、限制;除非法律有特殊规定,起诉期间约定无效。

④当事人关于诉讼时效中断、中止事由的约定无效。

⑤涉外合同当事人选择法律适用时,不得规避中国强制性、禁止性法律规范(诉讼时效)。

【参考案例】《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诉福建省龙海市电力公司、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政府担保合同纠纷案》[载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人民法院案例选》2006年第1辑(总第55辑)]。 

法条链接 回目录

《民法典》

  第一百九十七条【诉讼时效法定、时效利益预先放弃无效】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

  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删除】 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可。

·关于借款到期后债务人在多份空白催收通知单上加盖公章如何计算诉讼时效的请示的答复

【提示】借款到期后,债务人在多份空白催收通知单上加盖公章,应认定其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时效制度属强制性规定,不允许当事人依自由意志排除时效的适用或改变时效期间。但因其属于提前抛弃时效的行为,亦应认定为无效。

经典案例 回目录

·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诉福建省龙海市电力公司、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政府担保合同纠纷案

【要点提示】当事人在合同关于适用香港法律的约定,规避了我国内地强行性法律的适用,不发生适用香港法律的效力,应当适用中国内地法律。对于确认合同效力的诉讼,应当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而对于返还财产等有关财产内容的请求的诉讼时效起算时间,应当是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需要提出请求的时间;如果权利人提出权利主张,应当从主张权利之日起计算。对于政府机关出具的函件是安慰函还是担保书,应当从函件的内容进行分析,看有无明确提供担保的意思表示。担保不能推定。

·重庆益嘉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重庆渝庆旧城改造有限公司欠款纠纷申请再审案

——当事人有关不适用诉讼时效的约定及相关问题的探讨

【提示】对账单本身不能构成一个履行期限不确定的、新的协议,其中约定的当事人之间不受诉讼时效制度约束的内容应认定无效。

【摘要】当事人对既往交易的清算形成的对账单可以从宽解释为诉讼时效中断的一种表现形式,但对账单本身不能构成一个履行期限不确定的、新的协议,对账单中约定的当事人之间不受诉讼时效制度约束的内容,即使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也因因其违反《民法通则》有关诉讼时效的强制性规定而认定无效。

【裁判意见】 

①对账单可以从宽解释为诉讼时效中断的一种表现形式;

②对账单不能构成一个履行期限不确定的、新的协议;

③对账单约定的当事人之间不受诉讼时效制度约束的内容应认定无效。

【裁判要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属于强制性规范,当事人不得就诉讼时效的延长、缩短等自行约定,亦不得事先抛弃诉讼时效利益。当事人关于排除诉讼时效适用、变更时效期间或预先抛弃诉讼时效利益的约定,依法当然无效。

【裁判意见】 “若债务未得履行,则每满两年自动延续诉讼时效”的约定无效。

【争议焦点】当事人对既往交易的清算形成的对账单可以从宽解释为诉讼时效中断的一种表现形式,但对账单本身不能构成一个履行期限不确定的、新的协议,对账单中约定的当事人之间不受诉讼时效制度约束的内容,即使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也应因其违反民法通则有关诉讼时效的强制性规定而认定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