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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冀0681民初558号

更新时间:2022-03-11   浏览次数:2017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冀0681民初558号
【裁判摘要】关于案涉《地下车位使用权协议》属性问题。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地下车位使用权协议》的实质为车位使用权的转让,该协议与租赁合同无论在合同订立的目的及具体的权利范围上均存在着显著的差异,故案涉《地下车位使用权协议》不适用租赁合同中“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部分无效”的规定,综上,原告主张确认租赁期限超过20年的部分无效,要求被告返还原告租赁期限超出20年部分的租赁费356200元的诉讼请求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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