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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2004)诸民二初字第101号;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绍中民二终字第196号

更新时间:2022-03-16   浏览次数:709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裁判摘要】上诉人宏利公司认为28957.72元加工费中,不包含税金在内。绍兴中院认为上诉人宏利公司应当知道依法纳税是我国法院规定的法定义务,并不是以当事人的约定是否纳税,因此,在该加工费中不能免除上诉人宏利公司的纳税义务。
【判决书字号】一审判决书: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2004)诸民二初字第101号;二审判决书: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绍中民二终字第1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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