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上次编辑的词条“”还未发布,赶快去处理吧! ×
讼也  > 所属分类  >  民商经典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民申字第289号

更新时间:2022-03-24   浏览次数:1797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民申字第289号
【裁判摘要】股东请求法院解散公司作为一种特殊的制度安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必须符合“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和“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两个实质要件。......申请人张××在本案中所主张的解散事由,核心诉求是其被排除在公司经营管理之外,至于其所列举的股东之间群殴打架、张××1将其和张××2赶出公司、张××1伪造决议处分公司资产等导致其权利受到侵害的事由,均可以通过提议召开股东会讨论人事任免、转让股权和请求公司回购以退出公司等其他合法途径获得救济,并无通过司法诉讼强制解散公司的必要。而在本案中,张××对其所主张的股东权利受到侵害的情节,直至采取了对其长兄张××1不断进行控告和诉讼的方式,并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通用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其股东权利以寻求救济,故其关于解散公司的诉讼请求依法不应得到支持。

文章摘要2:

标签

暂无标签

相关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