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上次编辑的词条“”还未发布,赶快去处理吧! ×
讼也  > 所属分类  >  民商经典案例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豫民申3234号

更新时间:2022-03-27   浏览次数:1631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豫民申3234号
【裁判摘要】破产申请受理前的利息应确认为破产债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三条规定,“破产申请受理后,债务人欠缴款项产生的滞纳金,包括债务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加倍支付的迟延利息和劳动保险金的滞纳金,债权人作为破产债权申报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本案中南公司起诉主张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是龙宇公司破产申请受理前的利息,应当作为破产债权予以确认,二审判决处理正确,龙宇公司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

文章摘要2:

标签

暂无标签

相关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