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鲁民终419号
更新时间:2022-03-27 浏览次数:1276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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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鲁民终419号
【裁判摘要】破产案件受理后债务人应当加倍支付的迟延履行债务利息不应列入破产债权,但对破产案件受理后产生的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应当列入破产债权——关于厦门象屿公司对济南医购站所欠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311073元是否应列入破产债权的问题。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一条规定:“下列债权不属于破产债权:(二)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未支付应付款项的滞纳金,包括债务人未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加倍支付的迟延利息和劳动保险金的滞纳金。”本案中,因济南医购站未能偿还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涉案债务,故其应向厦门象屿公司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依据上述规定,破产案件受理后债务人应当加倍支付的迟延履行债务利息不应列入破产债权,但对破产案件受理后产生的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应当列入破产债权。
【裁判摘要】破产案件受理后债务人应当加倍支付的迟延履行债务利息不应列入破产债权,但对破产案件受理后产生的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应当列入破产债权——关于厦门象屿公司对济南医购站所欠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311073元是否应列入破产债权的问题。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一条规定:“下列债权不属于破产债权:(二)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未支付应付款项的滞纳金,包括债务人未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加倍支付的迟延利息和劳动保险金的滞纳金。”本案中,因济南医购站未能偿还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涉案债务,故其应向厦门象屿公司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依据上述规定,破产案件受理后债务人应当加倍支付的迟延履行债务利息不应列入破产债权,但对破产案件受理后产生的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应当列入破产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