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辖52号
更新时间:2022-03-28 浏览次数:1407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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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辖52号
【裁判摘要】双方当事人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了交货地点即买卖合同履行地——原告以被告交付的买卖合同标的物与约定不符且无法正常使用为由,提起本案诉讼。根据原告在起诉状中陈述的事实及其起诉时提供的证据显示,双方当事人约定的交货地点在广东省东莞市道××镇,且由被告负责找人调试设备。因此,广东省东莞市道××镇是案涉买卖合同的履行地。东莞一院作为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具有本案管辖权。
【裁判摘要】双方当事人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了交货地点即买卖合同履行地——原告以被告交付的买卖合同标的物与约定不符且无法正常使用为由,提起本案诉讼。根据原告在起诉状中陈述的事实及其起诉时提供的证据显示,双方当事人约定的交货地点在广东省东莞市道××镇,且由被告负责找人调试设备。因此,广东省东莞市道××镇是案涉买卖合同的履行地。东莞一院作为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具有本案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