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上次编辑的词条“”还未发布,赶快去处理吧! ×
讼也  > 所属分类  >  民商经典案例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苏01民终2643号

更新时间:2022-03-29   浏览次数:1824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苏01民终2643号
【裁判摘要】施工方主张工程款证据不足且无法鉴定被执行驳回诉讼请求——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上诉人德真公司系为玹麦公司开设的“原麦山丘”品牌店铺进行装修,双方一直未签订书面施工合同,案涉装修工程完工后,双方就涉案工程款并未进行书面结算,案涉装修工程价款并不明确。现上诉人德真公司主张涉案装修工程价款为1586803元,扣除已付1000000元,玹麦公司、麦达人公司尚欠586803元未支付,但玹麦公司、麦达人公司对此均不认可,且德真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诉讼主张,应由其承担不利法律后果。故德真公司要求麦达人公司支付尚欠586803元,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因涉案装修的店铺早已拆除,且德真公司未能提供完整的工程资料,导致鉴定机构无法进行鉴定,应由其自身承担不能确认案涉工程价款的不利后果。

文章摘要2:

标签

暂无标签

相关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