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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应否将限期调离纠纷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受理?

更新时间:2015-09-08   浏览次数:2088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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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限期调离劳动争议纠纷,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法院应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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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作限期调离处理是对劳动合同期限的变更,双方对此发生的争议属于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条第6项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2.对于因限期调离劳动争议纠纷,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起诉到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对劳动者工资等问题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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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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