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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注册商标申请人被吊销营业执照是否影响注册商标核准注册?

更新时间:2022-04-13   浏览次数:765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解读:注册商标申请人营业执照被吊销不影响注册商标申请核准注册。

文章摘要2:

【注解】(1)注册商标申请人被注销则影响注册商标申请核准注册;(2)商标注册申请人注销则无主体资格取得注册商标专有权。

解读:注册商标申请人营业执照被吊销不影响注册商标申请核准注册。


法条链接:

《商标法》

  第四条【商标注册】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

  本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经典案例:

·株式会社百利达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行政纠纷上诉案

【案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6)京行终字1459号

【裁判摘要】注册商标申请人营业执照被吊销不影响注册商标申请核准注册——商标法第四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该规定作为宣示性规定,其立法本意在于规范商标申请的目的,即申请商标应当出于生产、经营所需,而非囤积商标资源,造成商标资源的浪费。本案中,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日为2000年2月23日,核准注册日为2009年3月16日。株式会社百利达主张争议商标的原始注册人科恒佳公司于2007年9月被吊销营业执照,不具备生产经营和申请注册商标的主体资格。本院认为,2000年2月23日,科恒佳公司未被吊销营业执照,具备完全的经营主体资格,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并无不当。即使科恒佳公司于2007年9月被吊销营业执照,但是其尚未注销,仍然是民事权利主体,而且也具有恢复营业执照并继续从事生产经营的可能性,在此情况下,商标行政机关于2009年3月16日核准争议商标的注册,并无不当。而且,争议商标获准注册之后又被转让至宏亿邦公司的名下,宏亿邦公司完全具有使用争议商标的现实可能性,在此情况下,如果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撤销争议商标,则完全违背了该条规定的立法精神。另外,我国实行商标注册制,只要民事权利主体因生产经营需要使用注册商标的,都可以向商标行政机关申请注册商标,不以实际使用有关商标为前提。因此,科恒佳公司和宏亿邦公司是否实际使用争议商标,不影响争议商标的注册,一审法院关于宏亿邦公司实际使用争议商标的事实认定,无论正确与否,都不影响争议商标可以获准注册的结论。

·士林电机厂股份有限公司诉商标评审委员会及镇江士林电机有限公司商标异议复审行政案

【案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2)高行终字第1306号

【裁判摘要】商标注册申请人注销则无主体资格取得注册商标专有权——《商标法》第四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品商标注册。商标专用权作为一种民事权利,应由法律规定的民事主体来行使。本案中,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人镇江士林公司早在2010年10月19日已被注销,其民事主体资格已经丧失,且其在被注销前没有申请将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权转移。在此情形之下,商标评审委员会在2011年8月29日作出第19369号裁定,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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