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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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法第3条、第4条规定的侵犯人身权、侵犯财产权的“其他违法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1.不履行法定职责行为;
【解读1】“其他违法行为”包括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不作为行为。
2.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行政职责过程中作出的不产生法律效果,但事实上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
【解读2】“其他违法行为”包括行政事实行为。
【理解与适用】本条是对1997年《行政赔偿规定》第一条关于“其他违法行为”定义的修改。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1)去掉“具体”的表述,与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关于行政行为的表述保持一致;(2)明确不作为行为造成损失应当予以行政赔偿。(3)明确行政事实行为造成损失应当予以行政赔偿,即《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是指上述条文列举情形以外的违法行政行为、不履行法定职责行为,以及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行政职责过程中作出的不产生法律效果,但事实上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2年版,P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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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法》第3条、第4条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1)包括行政法律行为也包括行政事实行为;(2)包括行政作为也包括行政不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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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法》
第三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
(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2)
第一条 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一)不履行法定职责行为;
(二)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行政职责过程中作出的不产生法律效果,但事实上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旧)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包括具体行政行为和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有关的,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害的,违反行政职责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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