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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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 回目录
我国实行结婚登记制,结婚登记是我国当事人结婚必须履行的唯一法定程序(结婚形式要件)。
要求结婚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 回目录
1.符合婚姻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2.完成结婚登记, 即确立婚姻关系。
【解读】(1)原《婚姻法》第8条规定“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2)《民法典》第1049条修改为“完成结婚登记, 即确立婚姻关系”,婚姻关系的确立时间从“取得结婚证”调整围殴“完成结婚登记”。
3.登记结婚后互为家庭成员:按照男女双方的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成员,男方也可以成为女方家庭成员。
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回目录
1.补办结婚登记的条件:
(1)主体必须已经具备法定结婚的实质条件;
(2)只是欠缺法定结婚的形式要件。
2.男女双方补办结婚登记,适用结婚登记规定:
(1)当事人应当对结婚登记情况作出书面说明;
(2)补办结婚证的登记日期,应当为当事人达到法定婚龄之日。
3.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效力的起算: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民法典所规定的结婚实质要件(备注:非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时起算:
(1)补办结婚登记具有溯及力;
(2)补办结婚登记效力实际上是认可了事实婚姻关系在补办之前和之后的婚姻效力。
离婚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 回目录
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复婚登记(复婚登记适用结婚登记规定)。
结婚证 回目录
结婚证是指婚姻登记机关签发的证明婚姻关系有效成立的法律文书。
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损毁的补领 回目录
1.当事人可以按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机关、一方当事人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
2.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或者离婚证。
陈其象律师提示:由亲属代婚姻当事人到婚姻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婚姻效力 回目录
①如果不存在无效婚姻的法定情形,双方之间的关系不能认定为无效婚姻;
②婚姻登记存在程序瑕疵,可告知当事人通过由负责办理婚姻登记的管理部门先行解决该登记效力问题。
法条链接 回目录
《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结婚登记】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 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六条 男女双方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民法典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
废止法条 回目录
《婚姻法》
第八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四条 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
经典案例 回目录
·东平县民政局与史中帅民政登记职责纠纷上诉案——冒名登记后婚姻登记机关负有主动纠错义务
【案号】一审:(2018)鲁0923行初26号;二审:(2019)鲁09行终31号
【裁判要旨】在婚姻登记法律关系中,存在民事和行政双重法律关系:一是婚姻当事人之间自愿结婚(或者离婚)的婚姻(民事)法律关系;二是婚姻登记机关与婚姻当事人之间的婚姻登记(行政)法律关系。前者是后者的基础,后者是对前者合法性的肯定和确认。在冒名登记的情况下,结婚登记明显没有事实根据,婚姻登记机关具有主动纠错的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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