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记机关
更新时间:2021-10-02 浏览次数:1461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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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机关根据婚姻当事人的不同情况分为四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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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机关根据婚姻当事人的不同情况分为以下4类:
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 回目录
1.县级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政府。
2.省级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同港、澳、台居民和华侨办理结婚登记的机关 回目录
1.省级政府民政部门;
2.或者省级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
办理限于军人婚姻登记机关可以是以下的三个婚姻登记机关 回目录
1.现役军人部队驻地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
2.现役军人户口注销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
3.非现役军人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
服刑人员的婚姻登记机关 回目录
1.可以是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
2.或者服刑监狱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
陈其象律师提示:服刑人员申请办理婚姻登记 回目录
①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出具有效的身份证件;
②无法出具身份证件的,可以由监狱管理部门出具有关证明材料。
法条链接 回目录
《婚姻登记条例》
第二条 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同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香港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澳门居民)、台湾地区居民(以下简称台湾居民)、华侨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
第四条 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可以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为男女双方均居住于驻在国的中国公民办理婚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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