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9)苏01民辖终792号
更新时间:2022-05-17 浏览次数:1644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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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9)苏01民辖终792号
【裁判摘要】本院已生效的(2019)苏01民终2389号民事裁定中认定案涉《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合同》三方当事人住所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均不在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辖区,该管辖约定应为无效,故本案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案涉《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合同》未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点,本案的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上诉人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其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因上诉人住所地在某某京市秦淮区,故一审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裁判摘要】本院已生效的(2019)苏01民终2389号民事裁定中认定案涉《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合同》三方当事人住所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均不在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辖区,该管辖约定应为无效,故本案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案涉《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合同》未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点,本案的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上诉人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其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因上诉人住所地在某某京市秦淮区,故一审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