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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粤03民辖终1789号

更新时间:2022-05-20   浏览次数:1445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粤03民辖终1789号
【裁判摘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经审查,上诉人深圳国投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6日向原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8日作出(2015)鄂猇亭民破(预)字第00002-1号民事裁定,裁定受理被上诉人湖北星宇服装有限责任公司的破产申请,并指定宜昌欣立破产清算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为湖北星宇服装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本案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现管理人已接管债务人的财产,故原审法院应继续审理本案。原审法院以没有管辖权为由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管辖处理有误,本院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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