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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申7655号

更新时间:2022-05-23   浏览次数:1669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申7655号
【裁判摘要1】如原判决与西安正大所形成共识,因安康正大的特定主体身份以及法律的特别规定,前述合同和董事会决议于彼时尚不生效,有待安康正大履行报批手续并经审批机构审批后方能发生法律效力。在此情形下,前述合同和董事会决议固然不能产生合同相对方以及安康正大及其股东要求西安正大履行交付3000万元的请求权依据,但也并不能说明西安正大交付3000万元不具有合理性乃至合法性。
【裁判摘要2】向对方履行尚未生效合同是否享有要求返还权利?——未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同于自始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其效力处于待定状态,因此法律虽不允许相对人强制履行,但亦不禁止行为人自动履行。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合同无效或解除后均明确规定当事人享有主张相对方返还的权利,但并未规定合同未生效时相对方有当然且即时的返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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