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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8)浙02行终102号

更新时间:2022-06-05   浏览次数:1637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8)浙02行终102号
【裁判摘要】涉税保密信息是否公开应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2条规定——根据《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是指税务机关在税收征收管理工作中依法制作或者采集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涉及到纳税人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主要包括纳税人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和纳税人、主要投资人以及经营者不愿公开的个人事项。纳税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信息不属于保密信息范围。本案中,上诉人申请公开的申报表和外经证涉及被上诉人宁波市泰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营信息,属于涉税保密信息。上诉人认为其所申请信息涉嫌税收违法以及侵犯公共利益,没有充分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支持。

文章摘要2:

夏某、国家税务总局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税务局旅游行政管理(旅游)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案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9)浙行申355号
【摘要】本案争议的主要问题是,夏某申请公开的信息是否属于商业秘密,不予公开是否对公共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经查,夏某于2017年4月20日向原宁波市地方税务局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分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公开2009年2月25日宁波市泰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开具00115141发票所依据的申报表和外经证等资料。上述信息系宁波市泰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开需发票的申请表及外出经营所需的证明,根据《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原宁波市地方税务局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分局认定系涉税保密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宁波市地方税务局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分局经征求宁波市泰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意见,在该公司不愿公开的情况下,作出不予公开的答复,并无不当。夏某认为,如果建筑单位不按中标价申报开票金额,推翻了建筑领域的招投标法,对公共利益造成影响,该主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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