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汉中民初字第00075号民事判决书;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陕民二终字第00053号民事裁定书
更新时间:2022-06-21 浏览次数:1049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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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摘要】公司对公司盈余是否分配,如何分配并未作出股东会决议的情况下,股东不能向法院起诉行使股利分配请求权——《公司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依该规定,公司盈余是否分配,如何分配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围。股利分配请求权虽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享有的权益之一,但该请求权的行使应当具备一定的条件。小松矿业对公司盈余是否分配,如何分配并未作出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也未对公司盈余分配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上诉人行使请求权缺乏必要条件,应当驳回起诉。
【案例索引】一审: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汉中民初字第00075号民事判决书(2012年3月26日);二审: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陕民二终字第00053号民事裁定书(2012年9月6日)
【案例索引】一审: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汉中民初字第00075号民事判决书(2012年3月26日);二审: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陕民二终字第00053号民事裁定书(2012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