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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0)粤0403民初2997号

更新时间:2022-06-21   浏览次数:1120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0)粤0403民初2997号
【裁判摘要】股权出让方隐瞒了公司存在未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情况存在欺诈,受让方有权请求撤销股权转让合同——被告作为股权的出让方,于转让股权之前,应当向受让方如实披露公司所有信息。但没有证据证明被告已向原告如实披露公司所有信息,隐瞒了公司存在未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情况,使原告无法办理纳税登记变更手续,损害了原告的正当权益,故此本院认定被告的上述行为存在欺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原告据此要求撤销双方成立的《珠海青科莫贸易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的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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