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沪01民辖终1295号
更新时间:2022-06-23 浏览次数:701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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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沪01民辖终1295号
【裁判摘要】因工作关系长期两地奔波,并不能否定居住证的法律效力,不影响居住的连续性——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公民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上诉人系原审被告,其办理的居住证记载了其在沪居住地址在上海市松江区,该地址即应视为被上诉人的经常居住地。至于上诉人所称的其因工作关系长期两地奔波,并不能否定居住证的法律效力。因上诉人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故本案应由上诉人的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裁判摘要】因工作关系长期两地奔波,并不能否定居住证的法律效力,不影响居住的连续性——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公民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上诉人系原审被告,其办理的居住证记载了其在沪居住地址在上海市松江区,该地址即应视为被上诉人的经常居住地。至于上诉人所称的其因工作关系长期两地奔波,并不能否定居住证的法律效力。因上诉人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故本案应由上诉人的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