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沪0115民初651号
更新时间:2022-06-23 浏览次数:624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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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沪0115民初651号
【裁判摘要】被告平时在单位安排的房屋居住,仅在周末返回住处,不影响住处居住的连续性,应认定住处为经常居住地——被告主张其工作单位为其安排的住处为实际居住地,本院认为,单位为员工安排的住处仅为工作需要,而被告实际生活居住地为上海市浦东新区,且被告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实际居住满一年,属经常居住地,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应当由其经常居住地法院即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管辖,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裁判摘要】被告平时在单位安排的房屋居住,仅在周末返回住处,不影响住处居住的连续性,应认定住处为经常居住地——被告主张其工作单位为其安排的住处为实际居住地,本院认为,单位为员工安排的住处仅为工作需要,而被告实际生活居住地为上海市浦东新区,且被告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实际居住满一年,属经常居住地,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应当由其经常居住地法院即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管辖,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