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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沪02民辖99号

更新时间:2022-06-23   浏览次数:757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沪02民辖99号
【裁判摘要】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本案中,被告朱××的户籍地位于上海市杨浦区控江路XXX弄XXX号XXX室,因相关居委会出具了前后矛盾的居住情况说明,现无确凿证据可证明被告的经常居住地位于上海市虹口区惠民路XXX号XXX室,故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处理不当,依法应予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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