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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京03民辖终962号

更新时间:2022-06-23   浏览次数:665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京03民辖终962号
【裁判摘要】上海×管理处及上海×居委会陆续向吕×及龚×开具了内容相左的居住证明,特别是上海×管理处于同一日(2016年6月20日)向双方当事人开具了内容不同的居住证明,虽上海×管理处表示对其单位开具的居住证明,以最后一份证明为准,但较之北京×物业中心、北京×物业公司在一审及二审开具的居住证明内容基本一致的事实,本院对上海×管理处及上海×居委会的证明效力存疑。故,对上海×管理处及上海×居委会开具的证明本院均不予采信。另,本院认为,通常在儿童出生后,应由其监护人到现居住地承担疫苗接种工作的预防接种门诊进行疫苗接种。综合考虑吕×1在×医院接种疫苗的时间、被看护照顾情况,以及北京×物业中心、北京×物业公司开具的内容基本一致的证明,本院认为吕×提起本次诉讼时,北京市朝阳区为龚×经常居住地更为适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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