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起诉方法院提起仲裁”的约定是否有效
更新时间:2022-06-24 浏览次数:859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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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本案《承揽加工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为“仲裁”,但选择“起诉方法院”作为仲裁机构,该约定存在矛盾,视为双方未对管辖进行约定,被告提出的管辖异议成立,应予支持。笔者同意此观点。该争议解决条款虽有约定仲裁,但未明确仲裁机构,故仲裁协议无效。同时,该争议解决条款亦未明确诉讼管辖。因此应当认定上述争议解决条款无效,本案应依法确定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