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苏05民辖终318号
更新时间:2022-06-24 浏览次数:726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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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苏05民辖终318号
【裁判摘要】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涉案《承揽加工合同》第九条解决合同的纠纷方式载明,“若协商不成可向起诉方法院提起仲裁”。该争议解决条款虽有约定仲裁,但未明确仲裁机构,故仲裁协议无效。同时,该争议解决条款亦未明确诉讼管辖。因此应当认定上述争议解决条款无效,本案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
【裁判摘要】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涉案《承揽加工合同》第九条解决合同的纠纷方式载明,“若协商不成可向起诉方法院提起仲裁”。该争议解决条款虽有约定仲裁,但未明确仲裁机构,故仲裁协议无效。同时,该争议解决条款亦未明确诉讼管辖。因此应当认定上述争议解决条款无效,本案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