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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闽0902民初11号

更新时间:2022-06-24   浏览次数:1255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闽0902民初11号
【裁判摘要】南源公司提交书面答辩状称,…… 4.南源公司已向供电公司开具金额为16653281.6元的发票,供电公司主张南源公司返还多支付的2443459.6元,依法应退还南源公司已开具的发票或承担南源公司因此多负担的税金101669.91元。对此,请求南源公司应返还供电公司款项中扣除南源公司多支付的税金101669.91元。……南源公司还辩称,应在返还供电公司款项中扣除南源公司多支付的税金101669.91元。关于发票开具及税金支付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税务机关负责发票管理工作,因此,发票是相关行政机关的行政权范畴,不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范围,且南源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多支付税金101669.91元,南源公司的该项抗辩主张本院亦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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