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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桂03民辖终34号

更新时间:2022-06-24   浏览次数:682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桂03民辖终34号
【裁判摘要】上诉人刘××、桂林金润行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甘××签订的《债权债务清算确认协议书》第5条“以上协议各方签字后生效,发生争议商量解决,不能解决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约定,甲方所在地是指被上诉人的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而被上诉人甘××的经常居住地是在永福县辖区,故一审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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