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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等逃税、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案

更新时间:2022-06-25   浏览次数:784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7)内25刑初2号
【裁判摘要】被告人张×作为乌海市××物流公司的财务保管人员,将应当保管、提供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故意销毁,涉及金额达1597901244元,已构成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予以支持。辩护人认为张×主观上没有销毁其保管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故意,是由于意外原因丧失的,所以不构成该罪的辩护意见,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以采纳。其他辩护意见,亦没有证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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