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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某逃税案

更新时间:2022-06-25   浏览次数:1113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3)浦刑初字第3707号
【裁判摘要】根据逃税罪的法律规定,首次实施逃税犯罪的,除满足逃税行为特征、数额的规定外还需具有经税务机关下达追缴通知后,不履行纳税义务、不接受处罚的行为,方作为犯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采用隐瞒、欺骗手段逃避缴纳税款的行为发生在2007年前后,不履行税务机关作出的追缴处罚决定的行为则发生在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生效之后。其犯罪行为处于持续状态,跨越了刑法修正案(七)的施行日期,根据跨法犯的处罚原则及司法实践,应当适用刑法修正案(七)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需要指出的是,辩护人还提出税务机关在调查中发现犯罪行为的应移送公安机关处理,而已作行政处罚决定的就不应再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本院认为,按照前述逃税罪的法律规定来看,本案的侦办程序并不存在辩护人所说的问题。被告人袁×的行为如果理性地止步于税务机关向其追缴欠税的阶段,并履行了缴税义务,接受了行政处罚,就不再构成逃税罪。因此税务机关在发现其欠缴税款行为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追缴欠缴税款是合法有据的,若在此时即移送公安机关反倒是缺乏法律依据的。而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前提条件也正是基于被告人袁×逃避缴纳税款并在税务机关作出追缴税款决定后仍不履行缴税义务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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