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上次编辑的词条“”还未发布,赶快去处理吧! ×
讼也  > 所属分类  >  民商经典案例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皖民辖终2号

更新时间:2022-06-27   浏览次数:1604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皖民辖终2号
【裁判摘要】第三人有无独立请求权应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及事实和理由进行确定。本案中,百福氏公司虽主张来安新城公司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但其提出的诉讼请求是撤销来安大江公司、浙江大江公司与来安新城公司签订的《来安县汊河自来水厂项目资产收购协议书》,并判令来安新城公司向来安大江公司、浙江大江公司返还协议项下的资产,百福氏公司的上述诉求直接影响来安新城公司的实体利益,涉及该公司民事权利义务的承担,故来安新城公司在本案中的诉讼地位相当于被告,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其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百福氏公司认为来安新城公司无权提出管辖异议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因来安大江公司的破产清算案,已于2018年8月8日由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皖11破申11号民事裁定指定由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审理,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本案应当移交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

文章摘要2:

标签

暂无标签

相关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