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上次编辑的词条“”还未发布,赶快去处理吧! ×
讼也  > 所属分类  >  民商经典案例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沪02民终1571号

更新时间:2022-07-16   浏览次数:1462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沪02民终1571号
【裁判摘要】债务人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应当适用第三人撤销之诉专属管辖向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提起诉讼,不应当由受理破产法院集中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据此,通常情况下,涉及纪阳公司的民事诉讼应由一审法院受理。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四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如对有关债务人的海事纠纷、专利纠纷、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纠纷等案件不能行使管辖权的,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从该规定可以看出,对破产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基于法律对管辖的特别规定或一些特殊原因可以将相关案件交由其他法院管辖,而非必须由其受理。本案中,纪阳公司在一审庭审之前增加诉讼请求,要求撤销12794号民事调解书,并在此基础上对系争股权进行确认,本案也相应变更为第三人撤销之诉。根据民诉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第三人撤销之诉应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按此规定,本案亦属于法律对管辖有特别规定的案件。基于第三人撤销之诉涉及案情比较复杂、影响较大,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由宜兴法院受理并无不妥。况且一审裁定作出后,纪阳公司就本案所涉纠纷另行向宜兴法院提起诉讼,表明其已接受宜兴法院对此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管辖,且宜兴法院也立案受理了该案,故本院维持一审法院的裁定结果。

文章摘要2:

标签

暂无标签

相关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