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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闽民终1186号

更新时间:2022-06-27   浏览次数:663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闽民终1186号
【裁判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设立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受错误生效裁判损害的未参加原诉的第三人的权益,其法律效果是为了改变或者撤销已生效的民事裁判,因此该诉讼的对象是已经生效的民事裁判,因此余××本案提起的第三人撤销之诉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不属于集中管辖规定调整的范围,故一审裁定认定余××的起诉不符合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管辖规定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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