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云28民终85号
更新时间:2022-07-24 浏览次数:1030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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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云28民终85号
【裁判摘要】共同购买股权不能认定为合伙关系而是形成合同关系——合伙协议是指两个以上的自然人为明确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所订立的协议。股权转让是指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东权益有偿转让给他人,使他人取得股权的民事法律行为。本案中,根据被上诉人的诉请和双方签订的《合作投资协议》及补充协议是为共同投资购买西双版纳傣泐大酒店51%股权及双方持股比例等内容来看,并不是实质意义的合伙性质,亦不属股权转让协议,故本案案由应为合同纠纷为宜。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吴某某及陈某是合同相对方,故一审并未遗漏诉讼当事人。
【裁判摘要】共同购买股权不能认定为合伙关系而是形成合同关系——合伙协议是指两个以上的自然人为明确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所订立的协议。股权转让是指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东权益有偿转让给他人,使他人取得股权的民事法律行为。本案中,根据被上诉人的诉请和双方签订的《合作投资协议》及补充协议是为共同投资购买西双版纳傣泐大酒店51%股权及双方持股比例等内容来看,并不是实质意义的合伙性质,亦不属股权转让协议,故本案案由应为合同纠纷为宜。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吴某某及陈某是合同相对方,故一审并未遗漏诉讼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