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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江法民初字第10533号

更新时间:2022-07-24   浏览次数:746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江法民初字第10533号
【裁判摘要】符合合伙关系特征的共同购买股权构成合伙关系——《股份认购协议》明确载明何××、周×等共同认购股份,何××出具的《承诺书》亦明确表明郑×、周×、吴×的出资用于合伙购买星博公司的股权。《股份认购协议》及何××出具的《承诺书》均明确应支付给周×等固定标准的利息属实,但同时对支付利息的主体以及返还款项的条件进行了约定,且返还款项的条件均与认购股权相关,故合同中有关支付固定标准利息的约定不能改变周×、何×华共同购买股权以及周欣支付的款项为购买股权投资款的性质,本院据此认定周×、何××之间是合伙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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