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江蓬法民一初字第1018号
更新时间:2022-07-24 浏览次数:603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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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江蓬法民一初字第1018号
【裁判摘要】根据王×与叶××于2012年4月21日所签订的《协议书》可知,原、被告双方合作购买华星公司60%的股权,王×负责出资,叶××负责先以自己的名义购买,然后再将已购的股份按约定的比例分配给王×。从上述约定情况看,就原、被告之间因合作购买股权而产生的纠纷,应属合伙纠纷。
【裁判摘要】根据王×与叶××于2012年4月21日所签订的《协议书》可知,原、被告双方合作购买华星公司60%的股权,王×负责出资,叶××负责先以自己的名义购买,然后再将已购的股份按约定的比例分配给王×。从上述约定情况看,就原、被告之间因合作购买股权而产生的纠纷,应属合伙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