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记】如何围绕证据“三性”和“二力”进行证据质证?
文章摘要:
【注释】《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04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进行质证,并针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说明和辩论。”第2款规定“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与待证事实相关联、来源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应当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1)“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属于证据关联性问题;(2)当事人主张证据无证明力和证明力不足以证明待证事实应当主张对证据的关联性有异议,而非对关联性无异议;否则,符合“三性”的证据可以作为定案依据(第2款规定)。
【解析1】证据质证顺序——(1)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04条之规定,质证顺序为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二力(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2)实务中经常采取的质证次序为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证明力及其大小。
【解析2】质证意见对证据的“三性”无异议,但对待证事实或证明内容有异议,认为证据不足以证明待证事实——实质是对证据证明力发表的质证意见。
【解析3】质证意见“无异议”——是指对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及证明力均没有争议。
【解析4】对于逾期举证证据质证|(1)主张逾期举证的证据失权——认为对方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证据且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无关,该证据失权(不具有证据能力);(2)如果法庭认为证据没有失权(逾期提供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不产生证据失权的后果)——应当对证据三性和二力进行质证。
【解析5】合同条款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无效)不等于证据不具有合法性|(1)证据不具备合法性是指证据主体、证据取得方式、证据程序、证据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证据不合法包括证据主体不合法、证据取得方式不合法、证据程序不合法和证据形式不合法四种而不包括证据内容不合法;(2)民事法律行为不合法是指该民事法律行为不具备有效条件。
【解析6】证据合法性原则上不属于法院依职权认定范围,除非采纳该证据可能损害国家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文章摘要2:
【解析8】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对关联性、合法性有异议——(1)质证时不说对真实性无异议;(2)直接发表对关联性、合法性有异议的意见。
【解析9】质证内容包括——(1)是否逾期举证导致证据失权;(2)证据三性(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及二力(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
【注释】所谓证据关联性是指法院认定案件基本事实所必需的证据——一份证据是否与本案相关关键在于该证据是否系认定案件事实所需要的证据(如果该证据对判决结果有影响则该证据一般待证事实有关联,反之则无关联)。
证据质证应当围绕证据“三性”和证据“二力”进行质证 回目录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04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进行质证,并针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说明和辩论。”/“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与待证事实相关联、来源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应当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证据质证应当围绕证据的“三性”(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证据的要素属性)和证据的“二力”(证据能力和证明力,即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证据的结构属性)进行质证;同时具备“三性”的证据即为具有证据能力的证据。
1.具有“三性”的证据才具有证据资格(《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04条第2款规定):
(1)真实性——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
(2)关联性——与待证事实相关联;
(3)合法性——来源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
2.质证工作包括两个方面:
(1)表达对证据“三性”的意见;
(2)对证据“二力”质证(《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04条第1款规定,针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说明和辩论)。
证据三性质证 回目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87条规定“审判人员对单一证据可以从下列方面进行审核认定:(一)证据是否为原件、原物,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二)证据与本案事实是否相关;(三)证据的形式、来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四)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五)证人或者提供证据的人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
1.证据真实性质证:
(1)证据的真实性包括——形式真实性(“证据是否为原件、原物,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和内容真实性(“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即“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两个方面。
【解读1】形式真实是指证据的形成过程是真实非伪造,主要体现为证据是否为原件、原物,如果提交复制件、复制品则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
【解读2】内容真实可以理解为民诉法解释第104条所规定的“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
(2)对证据真实性质证意见包括——认可真实性;不认可真实性;认可形式真实性但不认可内容真实性;无法确认或者无法核实证据真实性(如当事人对证据材料的形成不知情)。
【注解】真实性是证据能力的主要影响因素,不具有真实性的证据会被排除;真实性也是证明力的重要影响因素,真实性存疑则其证明力也会受到很大影响。真实性包括形式上的真实和内容上的真实两个方面,在质证时理应对证据的形式真实和内容真实发表意见:A.形式真实是指证据的形成过程是真实非伪造,主要体现为证据是否为原件、原物,如果提交复制件、复制品则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B.内容真实可以理解为民诉法解释第一百零四条所规定的“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
2.证据合法性质证——证据的合法性包括来源合法性和形式合法性两方面(“证据的形式、来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1)证据来源合法性:是指证据取得符合法律规定。
A.主体合法(出具证据的主体合法和取得证据的主体合法);
B.取得方式合法(不存在《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06条规定的情形);
C.取得程序合法。
(2)证据形式合法:证据符合形式上要件。
【注解】合法性也是证据能力的重要影响因素(如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合法性也影响着证明力的判断(如瑕疵证据规则)。证据的合法性具体包括主体合法、形式合法、来源合法——A.主体合法是指形成证据的主体符合法律的要求;B.形式合法则是指该证据符合形式上的要件;C.来源合法是指当事人取得证据的方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解读】证据的合法性具体包括主体合法、形式合法、来源合法。
3.证据关联性质证: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87条第2项规定“证据与本案事实是否相关”;
(2)《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04条规定“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
【注解】关联性是证据能力的必要条件,关联性的程度(关联性的大小)也是证明力的重要影响因素:A.证据的关联性是指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必须具有一定的联系。B.当事人对证据质证时应表述该证据与举证一方待证事实(当事人需要证明的要件事实)之间有无关联性;诉讼对方则是基于对证据与前述待证事实的相关性发表关联性的意见。
【解读】证据的关联性是指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必须具有一定的联系——(1)民事诉讼证据的关联性强调证据与要件事实之间的相关性;(2)当事人对证据质证时应表述该证据与举证一方待证事实(当事人需要证明的要件事实)之间有无关联性。
证据二力质证 回目录
在发表完“三性”意见后,完整的质证意见应该还包括对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的意见。
(1)证据能力是证据的资格,尤其是能否作为定案根据的资格;
(2)证明力是具有证据资格的证据对法官确信案件事实是否存在的作用大小;
(3)证据能力是证明力的基础,而证明力是对有证据能力的证据的证明作用大小的量化。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问题:如何对民事证据进行有效质证?
解读:首先,当事人应当围绕民事证据的“三性”(真实性(包括形式真实性和内容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进行质证;其次,针对证据的关联性,当事人应当围绕民事证据的“二力”(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质证。
证据“三性” | 相关规定 | |
真实性 | 形式真实性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87条第(一)项规定“证据是否为原件、原物,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 |
内容真实性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87条第(四)项规定“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 | |
合法性 | 证据形式合法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87条第(三)项规定“证据的形式、来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
证据来源合法 | ||
关联性 | 证明力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87条第(二)项规定“证据与本案事实是否相关;”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04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进行质证,并针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说明和辩论。” |
证明力大小 | ||
法条链接 回目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零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进行质证,并针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说明和辩论。
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与待证事实相关联、来源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应当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年)
第八十七条【单一证据审核认定】审判人员对单一证据可以从下列方面进行审核认定:
(一)证据是否为原件、原物,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
(二)证据与本案事实是否相关;
(三)证据的形式、来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四)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
(五)证人或者提供证据的人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
参考案例 回目录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最高法知民终1469号
【裁判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第一百零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进行质证,并针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说明和辩论。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与待证事实相关联、来源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应当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据此,对于证据的审查应当全面客观,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最高法知民终50号
【裁判摘要】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互相质证。未经当事人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进行质证,并针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说明和辩论。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与待证事实相关联、来源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应当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照法律规定,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本案中,首先,原审法院将双方提交的证据、证据的内容及证明的对象,在原审庭审及庭后均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的展示和质证并详细记录在案,在原审判决中亦对各方所提交的证据进行了全面的展示,不存在将未经质证的证据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或有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在原审判决中有选择性罗列等情形。其次,原审法院针对谢××的起诉证据和鑫雨公司的抗辩证据,均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对各方证据有无证明和证明力大小进行了审核,并在原审判决中对各方所提交证据采信与否的理由和结果进行了专门的回应。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最高法民再329号
【裁判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进行质证,并针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说明和辩论。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与待证事实相关联、来源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应当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从比较证据证明力大小的情况看,青百工[2015]工鉴字第7号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能够反映赵进中施工的真实情况,其证据效力明显大于结算单的证明力。故一审法院对结算单不予认可,以鉴定意见书所汇总的工程造价作为涉案工程总造价,并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