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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如何围绕证据“三性”和“二力”进行证据质证?

更新时间:2022-07-24   浏览次数:1297 次 标签: 证据三性 证据二力

文章摘要:

证据质证应当围绕证据的“三性”(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证据的要素属性)和证据的“二力”(证据能力和证明力,即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证据的结构属性)进行质证;同时具备“三性”的证据即为具有证据能力的证据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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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质证应当围绕证据“三性”和证据“二力”进行质证 回目录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04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进行质证,并针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说明和辩论。”/“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与待证事实相关联、来源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应当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证据质证应当围绕证据的“三性”(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证据的要素属性)和证据的“二力”(证据能力和证明力,即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证据的结构属性)进行质证;同时具备“三性”的证据即为具有证据能力的证据

1.具有“三性”的证据才具有证据资格(《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04条第2款规定):

(1)真实性: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

(2)关联性:与待证事实相关联;

(3)合法性:来源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

2.质证工作包括两个方面:

(1)表达对证据“三性”的意见;

(2)对证据“二力”质证(《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04条第1款规定,针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说明和辩论)。

证据三性质证 回目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87条规定:“审判人员对单一证据可以从下列方面进行审核认定:(一)证据是否为原件、原物,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二)证据与本案事实是否相关;(三)证据的形式、来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四)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五)证人或者提供证据的人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

1.证据真实性质证:

(1)证据的真实性包括形式真实性(“证据是否为原件、原物,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和内容真实性(“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即“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两个方面。

(2)对证据真实性质证意见包括:认可真实性;不认可真实性;认可形式真实性但不认可内容真实性;无法确认或者无法核实证据真实性(如当事人对证据材料的形成不知情)。

【注解】真实性是证据能力的主要影响因素,不具有真实性的证据会被排除;真实性也是证明力的重要影响因素,真实性存疑则其证明力也会受到很大影响。真实性包括形式上的真实和内容上的真实两个方面,在质证时理应对证据的形式真实和内容真实发表意见:A.形式真实是指证据的形成过程是真实非伪造,主要体现为证据是否为原件、原物,如果提交复制件、复制品则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B.内容真实可以理解为民诉法解释第一百零四条所规定的“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

2.证据合法性质证:证据的合法性包括来源合法性和形式合法性两方面(“证据的形式、来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1)证据来源合法性:是指证据取得符合法律规定。

A.主体合法(出具证据的主体合法和取得证据的主体合法);

B.取得方式合法(不存在《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06条规定的情形);

C.取得程序合法。

(2)证据形式合法:证据符合形式上要件。

【注解】合法性也是证据能力的重要影响因素(如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合法性也影响着证明力的判断(如瑕疵证据规则)。证据的合法性具体包括主体合法、形式合法、来源合法:A.主体合法是指形成证据的主体符合法律的要求;B.形式合法则是指该证据符合形式上的要件;C.来源合法是指当事人取得证据的方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3.证据关联性质证: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87条第2项规定证据与本案事实是否相关”;

(2)《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04条规定“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

【注解】关联性是证据能力的必要条件,关联性的程度(关联性的大小)也是证明力的重要影响因素:A.证据的关联性是指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必须具有一定的联系。B.当事人对证据质证时应表述该证据与举证一方待证事实(当事人需要证明的要件事实)之间有无关联性;诉讼对方则是基于对证据与前述待证事实的相关性发表关联性的意见。

证据二力质证 回目录

在发表完“三性”意见后,完整的质证意见应该还包括对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的意见。

(1)证据能力是证据的资格,尤其是能否作为定案根据的资格;

(2)证明力是具有证据资格的证据对法官确信案件事实是否存在的作用大小;

(3)证据能力是证明力的基础,而证明力是对有证据能力的证据的证明作用大小的量化。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零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进行质证,并针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说明和辩论。

  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与待证事实相关联、来源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应当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年)

  第八十七条【单一证据审核认定】审判人员对单一证据可以从下列方面进行审核认定:

  (一)证据是否为原件、原物,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

  (二)证据与本案事实是否相关;

  (三)证据的形式、来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四)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

  (五)证人或者提供证据的人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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