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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双流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双流民初字第9816号

更新时间:2022-07-30   浏览次数:662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成都市双流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双流民初字第9816号
【裁判摘要】现有法律虽然尚未对个人合伙对外转让出资,其他合伙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有明确规定——原告与被告、第三人之间所签《协议书》对退伙和增加合伙人没有约定,故合伙期间,李××未经陈××同意,将其出资对外转让给案外人郑××的转让行为无效;关于陈××主张李××在转让其个人合伙出资时,陈××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本院认为,现有法律虽然尚未对个人合伙对外转让出资,其他合伙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有明确规定,但基于合伙的高度人合性,合伙人对外转让出资时,其他合伙人在同等条件下应享有优先购买权,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且《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三条对此已有明确规定,本案被告李××此次对外转让出资的行为已被本院依法认定无效,原告主张确认被告李××对外转让出资时其享有优先购买权,但新的转让行为尚未发生,原告可待转让行为发生时,其优先购买权遭受侵害时再另行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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