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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渝01民终8532号

更新时间:2022-08-06   浏览次数:866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渝01民终8532号
【裁判摘要】当事人不服原审裁判提出上诉的,应当具有上诉的利益,这种上诉利益因一审法院作出的裁判没有满足当事人的请求或使当事人陷于负有义务等不利处境而产生。本案中,富力公司虽为原审被告,但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审原告何×的全部诉讼请求,富力公司并未承担任何实体义务,其上诉并不能得到比一审判决更为有利的裁判结果。富力公司上诉请求二审法院重新认定部分案件事实,但其实质是针对一审本院认为不服提起的上诉,在二审中其未提交新的证据,且对一审查明的事实无异议、无补充。因一审判决的本院认为并不具有既判力,故富力公司对本案不具有上诉利益,本院裁定驳回其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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