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云民终453号
更新时间:2022-08-09 浏览次数:908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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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云民终453号
【裁判摘要】普通合伙人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对外代表合伙企业签订担保合同对合伙企业产生效力——本案中,国兴投资的《合伙人协议》第十五条约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该协议第十条中约定了林×为普通合伙人。因此。林×作为普通合伙人,有权代表合伙企业对外签订担保合同,且本案的《借条》中也加盖了合伙企业国兴投资的公章。至于涉案的担保合同内容是否经过全体合伙人的同意,属于合伙企业内部事务,不能当然的对抗善意的合同相对方。故上诉人国兴投资以《借条》中的担保内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为由,认为涉案担保合同无效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裁判摘要】普通合伙人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对外代表合伙企业签订担保合同对合伙企业产生效力——本案中,国兴投资的《合伙人协议》第十五条约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该协议第十条中约定了林×为普通合伙人。因此。林×作为普通合伙人,有权代表合伙企业对外签订担保合同,且本案的《借条》中也加盖了合伙企业国兴投资的公章。至于涉案的担保合同内容是否经过全体合伙人的同意,属于合伙企业内部事务,不能当然的对抗善意的合同相对方。故上诉人国兴投资以《借条》中的担保内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为由,认为涉案担保合同无效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