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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申1500号

更新时间:2022-08-12   浏览次数:1211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申1500号
【裁判摘要1】“职业放贷人”是指出借人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常性的贷款业务,通过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资金以赚取高额利息,出借行为具有反复性、经常性,借款目的具有营业性等特点,属于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
【裁判摘要2】王×再审申请主张应对双方全部资金往来进行结算,并在原审提出反诉请求。原审中,双方共同确认,王××2011年6月13日至2013年11月20日向王×账户转账48笔总计6971.2175万元。王×2011年7月27日至2014年1月27日向王××账户转账113笔总计5288.99万元。上述往来跨度较大,双方没有签定书面合同,从银行转账记录看,存在大量的交叉情形,无法形成一一对应关系。除案涉借款外,其他资金往来的性质不清,不属于法律规定必须一并解决的情形,双方当事人在原审中对此亦不能达成一致,本案中不能对双方的全部资金往来进行结算。鉴于王×在此期间的汇款数额不足以偿还全部借款本息、双方案外确实存在大量的资金往来、王××对其他借款未提起诉讼又不同意在本案中一并审理、一审法院确定王×提供汇款记录中部分款项偿还相应案涉借款利息的规律性成立,二审法院对还款事实予以了确认,该确认具有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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