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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0)京01民终5432号民事判决书

更新时间:2022-12-09   浏览次数:594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特定情形下《企业年度报告》可以作为对股东未出资产生“合理怀疑”的证据
【裁判书字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0)京01民终5432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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