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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湘10民终1756号

更新时间:2022-08-16   浏览次数:867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湘10民终1756号
【裁判摘要】本案争议焦点为朱××与黄××达成的庭外执行和解协议是否应撤销。2018年8月9日,朱××根据已生效的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2018)湘1026民初26号民事判决向一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截止2018年8月26日,朱××享有对黄××的债权共计192090.41元。2018年8月26日,朱××与黄××签订庭外执行和解协议,由黄××分期给付朱发良108000元,朱××放弃林木转让有关的诉讼请求。朱××在欠付谭×大额债务未清偿,且不能证实朱××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的情况下,放弃40%以上的到期债权,降低了自身清偿能力,导致谭×的债权长期不能实现。朱××与黄××签订庭外执行和解协议后,黄××分期支付朱××款项后,朱××向一审法院执行局撤回了强制执行申请,黄××、朱××上述行为亦损害了谭×的权利,故一审法院根据债权人谭×的诉讼请求撤销朱××与黄××签订的和解协议,处理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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