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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最高法民终1285号

更新时间:2022-08-18   浏览次数:791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最高法民终1285号
【裁判摘要】关于停工期间的塔吊租赁费用。施工期间的塔吊租赁费2860669元应该属于施工成本,已经计入已完工程造价,不属于停工损失。《鉴定意见书》将施工期间发生的租赁费用作为停工损失不当。原判决对《鉴定意见书》确定的停工损失中的塔吊租赁费予以确认,缺乏依据,本院予以纠正。根据生效判决认定的事实,至案涉塔吊实际拆除,租赁费(含塔吊运费及安拆费、塔吊预埋件等全部费用)共计5908333元,除施工期间的塔吊租赁费之外,还有3047664元(5908333元-2860669元)系在中服公司与城建五公司共同决定拆除塔吊之前产生的租赁费用,应作为停工损失。故,停工期间的塔吊租赁费损失应调整为304766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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