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瓦民初字第4578号;(2014)大民二终字第00717号;(2014)瓦民初再字第12号;(2017)辽民再1号
更新时间:2022-12-09 浏览次数:760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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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摘要:
——联建房屋未登记也可对抗普通债权人的执行异议
【裁判要旨】在联合开发建设的房产未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前提下,依据房屋建造这一事实行为,联合建设各方可以实际取得对该建造房屋的不动产物权。依据双方生效的产权分配协议内容及其实际履行行为,在客观上具备分割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进一步产生对该在建房屋的不动产物权归属予以分割和变动的法律后果。
【案号】一审:(2010)瓦民初字第4578号 二审:(2014)大民二终字第00717号 原再审:(2014)瓦民初再字第12号 抗诉再审:(2017)辽民再1号
【裁判要旨】在联合开发建设的房产未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前提下,依据房屋建造这一事实行为,联合建设各方可以实际取得对该建造房屋的不动产物权。依据双方生效的产权分配协议内容及其实际履行行为,在客观上具备分割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进一步产生对该在建房屋的不动产物权归属予以分割和变动的法律后果。
【案号】一审:(2010)瓦民初字第4578号 二审:(2014)大民二终字第00717号 原再审:(2014)瓦民初再字第12号 抗诉再审:(2017)辽民再1号
文章摘要2:
【载《人民司法·案例》2018年第23期,第10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