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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最高法民终630号

更新时间:2022-08-25   浏览次数:1223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最高法民终630号
【裁判摘要】无论发包人是否明知,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形成事实施工合同关系有权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黄××系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签订案涉《施工合同》,并实际履行了郴投公司与联合体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且案涉项目均已通过竣工验收并已交付,无论郴投公司是否知晓黄××是实际施工人,均已形成了事实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原审对此认定并无不当。郴投公司以其不知晓黄××是实际施工人为由主张原审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郴投公司作为发包方,支付工程款是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原审已追加华盛公司、格塘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在诉讼中华盛公司、格塘公司均未对案涉工程款提出独立主张,反而对黄××的诉请及理由予以支持,因此在查明郴投公司欠付工程款的情况下,判令郴投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向黄××支付工程款,并未损害郴投公司的利益。郴投公司主张黄××不是本案适格主体,原审判令郴投公司向黄××支付工程款适用法律错误,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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