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9)最高法民申1307号
更新时间:2022-08-25 浏览次数:1119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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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9)最高法民申1307号
【裁判摘要】发包人知晓实际施工人借用资质承建工程双方之间直接形成权利义务管辖,承包人无权向发包人主张工程价款——彭××借用永安公司建筑资质与兴盛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应认定为无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本案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案涉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彭××在实际施工完成后,有权要求兴盛公司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裁判摘要】发包人知晓实际施工人借用资质承建工程双方之间直接形成权利义务管辖,承包人无权向发包人主张工程价款——彭××借用永安公司建筑资质与兴盛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应认定为无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本案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案涉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彭××在实际施工完成后,有权要求兴盛公司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